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邹某碧,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区,住曲靖市**区**乡**村委**村**号。201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7000元;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靖市**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曲靖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4日8时,被告人邹某碧在曲靖市**区**乡**村委**处,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现金2300元及银行卡、加油卡等物品。
2.2020年9月13日16时,被告人邹某碧在曲靖市**区**乡**村委**处,盗走被害人许某某车内价值900元的OPPO手机一部。
3.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邹某碧在曲靖市**区**乡**村委**村处,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车棚内价值2800元的豪进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邹某碧在曲靖市**区**乡**村委**村处,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家鸡圈内价值720元的土阉鸡4只。
被告人邹某碧共计盗窃四次,涉案金额合计6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施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碧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邹某碧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邹金碧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碧羁押于曲靖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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