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邹梦军,男,1994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荆州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区**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梦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邹梦军以200元价格在**镇**村贩卖“麻果”2颗,“冰毒”1小包给杨某某;2020年4月,被告人邹梦军在荆州区**村以100元价格贩卖“麻果”1颗给杨某某;2020年5月21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邹梦军联系欲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粉剂,当晚23时,被告人邹梦军依约送毒品时在荆州区**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粉剂共计0.41克。
被告人邹梦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粉剂;2.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梦军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梦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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