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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民康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邹民康,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其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民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邹民康多次来到重庆市北碚区**一店超市、**二店超市、重百**商场超市(以下简称**三店超市)、文星湾**超市盗窃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一店超市,将云南白药牌双效抗敏牙膏1支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一店超市,将阿根廷凤尾虾1包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随后又来到北碚区**三店超市以同样的方式盗走雨润牌猪蹄1包,后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3.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一店超市,将张裕牌干红葡萄酒1瓶、雀巢金牌咖啡1瓶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4.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一店超市,将合生元牌益生菌1盒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5.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三店超市,将美缀美牌城口老腊肉1袋放入其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6.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二店超市,将双汇牌冷鲜三线肉1包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7.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三店超市,将红藻牌洗发水1瓶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8.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邹民康来到北碚区文星湾**超市,将原味松子1包、开心果1包、宣威牌火腿1包和慈生堂牌蜂蜜1瓶放入其衣服口袋内从该超市未购物通道离开,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邹民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民警已追回除第6笔被盗物品以外的财物,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民康户籍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民康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民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民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民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邹民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民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民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民康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五十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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