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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永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邹永强,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附**号(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1995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永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邹永强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附**号的住所内与王某某二人共同吸食毒品。之后,在王某某欲离开时,被告人邹永强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王某某吸食。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邹永强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永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永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永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永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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