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邹治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自贡市高新区**街**房间。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治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治龙在自贡市高新区财富名都地面停车场,通过拉车门发现被害人胡某某所有的川CO****丰田雷凌轿车的车门未锁,逐进入车内盗取黄金项链和银项链各一根。2020年1月14日,邹治龙在自贡市高新区学苑街宙斯网咖被抓获归案,随后在其居住的自贡市高新区**街**房间内搜出了上述被盗物品。邹治龙到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17日,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对胡某某被盗黄金项链的市场价值评估为1582元。2020年1月19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上述被盗物品退还给了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被盗物品票据;住宿记录;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邹治龙的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物照片;
六、评估咨询意见书;
七、搜查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治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治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治龙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治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平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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