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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波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邹波,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波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9日三次盗窃他人电瓶车,盗窃情况分别如下:

2020年3月14日下午16时33分,邹波在西昌市**乡**路一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沙某某一辆红色玉麒麟牌电动两轮车。

2020年4月9日,邹波在**镇**巷**号盗窃被害人薛某某一辆黄色电动三轮车。

2020年4月9日,邹波在**镇**路**号盗窃被害人吉某某一辆红色电动两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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