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邹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200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邹波伙同“娃子”(绰号,在逃)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踏水路“合能珍宝”小区附近,采用撬油箱盖的方式,先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辽P*****的货车油箱内180余升柴油盗走;后又以同样方式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辽P*****的货车油箱内的200余升柴油盗走。
2.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邹波伙同杨某某(另处)在彭州市濛阳镇兴中路45号大门对面,采用撬油箱盖的方式,将被害人荣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晋A*****的货车油箱内500余升柴油盗走。
3.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邹波伙同杨某某(另处)在成都市新都区军屯希望大道"东方希望饲料有限公司"外路边,采用撬油箱盖的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为川A*****的货车油箱内200余升柴油盗走。
2020年3月17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石门村3组812号附2号将被告人邹波挡获,现场查获悬挂车牌川A*****的黑色别克改装作案车辆一辆,及车内存放的被盗柴油82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邹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邹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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