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五分院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邹洪,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洪与被害人黄某甲(本案被害死者,女,殁年26岁)系夫妻关系。因邹洪长年在外务工,二人时常处于分居状态,感情不睦。1994年2月,邹洪春节回家探亲与黄某甲共同居住于原江津市**乡**社。同月7日晚饭后,邹洪与黄某甲在**社因感情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二人分住于**社两间房内。次日凌晨,邹洪来到黄某甲的宿舍房间,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邹洪随即用力掐住黄某甲的脖颈致其死亡倒地。作案后,邹洪关闭房门逃离现场。当日上午,黄某甲的家属发现其于宿舍内死亡便立即报警。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甲系扼颈死亡。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邹洪主动前往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件、户籍资料、身份证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洪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黄某甲尸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洪因琐事,扼颈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杰
检察官助理:曹艺琳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邹洪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