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海瑞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复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7日、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邹海瑞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地西泮、马来酸苯那敏成分的自制散装药丸,通过称量、分装、密封,并贴上“纯中药制 祖传秘方 失眠抑郁 神经衰弱”等字样的标签后,通过店铺号为5202****的淘宝店铺以及微信号为zou44497****的微信号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邹海瑞销售的药丸进行成分检验,在部分药丸中检出地西泮和马来酸苯那敏。经查实,被告人邹海瑞在非法经营期间,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8.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4万余元。
被告人邹海瑞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邹海瑞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1部;
2.户口材料、运单详情、司法鉴定书、电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3.证人李某甲、宋某某、李某乙、黄某甲、傅某某、黄某乙、孔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邹海瑞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涉案手机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抽样笔录;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海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海瑞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销售含有地西泮、马来酸苯那敏的自制药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海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海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海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伍芷君
附:
1.被告人邹海瑞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手机1部、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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