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邹清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市**村**号。2010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6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9月15日。2015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忠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镇**庄**号。200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1000元;2009年3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市**镇**村**号,住**市**镇**村**汽修部。2000年12月27日因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1月8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5月30日),2013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8年5月26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张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邹清岐驾车到日照市**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王某甲价值1200余元、王某乙价值1000余元的电动车各一辆。
2、2019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任忠海驾车载被告人张伟、邹清岐及黄某某到**县**家园外路上,由被告人邹清岐、张伟进入**家园**号楼**单元单元门附近,盗窃秦某某停放在此处摩托车一辆。2019年10月9日,经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摩托车价值6113元。
3、2019年8月2日晚,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预谋在诸城市市区盗窃作案,当晚22时许,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骑摩托车到诸城市**路**小区**座楼道内,盗窃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电动车一辆。2019年9月11日,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动车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辨认笔录;3、被害人赵某某、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张伟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张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张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伟系累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清岐、任忠海现被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伟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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