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邹满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8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199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2年11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5月25日因减刑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满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满文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满文,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满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满文身穿雨衣、戴摩托头盔、手套,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楼**处,采取撬开金器展示柜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展示台柜内的总价值为人民币43354.74元的22件金戒指、18件金耳饰后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危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满文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满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满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满文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7月10日
附项:1、被告人邹满文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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