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燕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至同月6日间,被告人邹燕芬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政府对面附近,先后多次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含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的粉末(俗称“奶茶”)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年6月13日22时许,张某某再次联系邹燕芬购买“奶茶”和“K粉”,邹燕芬答应提供,随后,邹燕芬携带毒品与张某某等人一同前往博罗县**镇**酒吧,期间约定好毒品价格。尔后,邹燕芬在**酒吧停车场的一辆汽车内,拿出部分毒品交给张某某及其朋友,并一同吸食。同年6月14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酒吧停车场内抓获邹燕芬,当场在其身上钱包内缴获二小包共净重1.8克的粉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四小包共净重3.2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经鉴定,上述二小包粉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均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四小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同年6月15日,博罗县公安局对邹燕芬刑事拘留,次日,博罗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博罗县公安局对邹燕芬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燕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邹燕芬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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