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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献开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882号

被告人邹献开,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角。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5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献开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献开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3时至4时许,被告人邹献开伙同他人到本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212号之三天猫超市配送直营店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台质牌 E-B1KE 60V 12A电动自行车1辆和GZ牌 72V 12A电动自行车3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536元)。

同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海珠区怡乐路76号之三链家地产门口对出人行道,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褚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

同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34号海珠半岛肯德基门口对出马路边,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

同日21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65号2号门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1个。

同日21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宏岸商场一楼广之旅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成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1个。

2019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47号1层80号必胜客门口对出人行道,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舒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

同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荔湾区流花路9号西郊大厦人行道上,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许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

同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邹献开到本市海珠区松漱前40号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袁某某的雅迪小王子 48V12A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4.57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邹献开被抓获归案。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献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献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献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献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九个月以上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波

2019年1121

附:

1、被告人邹献开现取保候审(136********);

2、案卷材料3册6卷,光盘2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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