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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玉树盗窃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邹玉树,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号,租住咸安区**厂,因犯盗窃罪于 2017年7月28日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玉树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邹玉树窜至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餐馆,用老虎钳剪开该门店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从收银台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男士皮包,皮包内有一块伯爵牌机械手表、一包黄鹤楼牌1916香烟、100余元现金及若干票据。

2、2018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邹玉树窜至咸安区**小区前的临街门店,翻后窗进入被害人姚某某的**蛋糕店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接着到附近的**美容店,翻后窗进入店内,从收银台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500余元及一部屏幕带有裂痕的苹果牌ipad。

3、2018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邹玉树窜至咸安区**小区门口**管理店,用钢筋撬开该门店玻璃门把手 ,进入店内,从收银台抽屉里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现金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视频截图、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樊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玉树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玉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玉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在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玉树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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