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邹笠,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道**号**栋**单元**室,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邹笠组织蔡某某、韩某某、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等人赴境外开发“**棋牌”赌博手机应用软件,为该软件提供技术支持。邹笠系“**棋牌”赌博手机应用软件技术开发团队的负责人。其间,该团队先后招募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参与上述软件的开发、维护工作。“**棋牌”赌博软件内有“百家乐”、“龙虎斗”、“炸金花”等多种赌博游戏,设置代理系统,供参赌人员在游戏软件内对游戏账号充值、提现,进行网上赌博,从中抽头牟利。经查,邹笠、蔡某某、韩某某、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吴婷为上述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共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331万元。其中,邹笠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40万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邹笠在广东省汕头市**镇**花园**座**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邹笠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蔡某某、马某甲、廖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沈某某、马某乙、李某乙、刘某某、叶某某、李某丙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法定代表人信息、“招财猫棋牌”软件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文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邹笠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指定管辖批复等,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及本案管辖情况。
3.被告人邹笠的供述笔录,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笠与他人结伙,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邹笠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雨泽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笠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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