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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紫阳盗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邹紫阳,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紫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邹紫阳翻窗进入乐山市市中区莱茵水岸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丁某某的房屋中,将房屋内的一架黑色天梭表和一架银白色劳力士表盗走,并将房屋内的98瓶五粮液白酒和12瓶青花郎白酒搬至该小区**栋**单元**楼的楼梯处和楼顶处,随后分二次销赃给刘某某,共计获得赃款5.6万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于网络赌博。经鉴定,被盗98瓶五粮液白酒市场价格评定为11.7502万元(1199元/瓶),12瓶青花郎白酒市场价格评定为1.266万元(1055元/瓶),合计为13.0162万元。被盗白酒和手表已经追回,且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邹紫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紫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紫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紫阳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紫阳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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