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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艳、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邹艳,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住秀山县**街道**(户籍地秀山县**街道******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住秀山县**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艳、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邹艳、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邹艳使用手机在“闲聊”APP创建“娱乐群216878”招揽参赌人员,以“叮叮棋牌”APP为平台进行“黄十八”、“博湖”等赌博,并提供赌博所需“房卡”,参赌人员赌博后在“闲聊”APP群内进行赌资结算,按照每次牌局支付“房费”,参赌流水累计20660000余元,其使用的五个账号收取5元“房费”计663510元。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邹艳利用网络组织赌博,仍从他人处购买“叮叮棋牌”APP的“房卡”出售给邹艳等人,获利40000余元。另查明,2019年10-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乐乐棋牌”APP付某某、屈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创建的“红太狼亲友圈”担任代理,负责邀约他人加入亲友圈、为他人赌博进行充值等,赚取“房费”分成。其间,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充值赌资70000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邹艳、黄某某先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所有的渝AV**帝豪小型轿车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4部;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石某某、高某某、张某甲、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杨某甲、谢某某、付某某、屈某某、杨某乙、张某乙、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邹艳、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四川省效率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微信流水、支付宝流水、闲聊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艳、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艳通过手机软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艳、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艳、黄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艳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立维

2020年12月18

附件:

1.被告人邹艳现羁押于黔江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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