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邹西望,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在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西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西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邹西望至本市普陀区**路**号“垦荒人绿色食品店”,其通过从门缝钻入店内的方式,窃得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放置在吧台处的华为手机一部、绿色工作服一件后逃逸。经鉴定,被盗华为牌畅享8手机(型号:LDN-AL00)价值人民币156元。
同年12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邹西望抓获。被告人邹西望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22日7时许,其至本市**路**号“垦荒人绿色食品”店铺内上班时,发现店铺内人民币400余元及华为手机一部、绿色工作服一件被盗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证明涉案华为手机、涉案工作服、部分赃款已被依法扣押,上述涉案华为手机及工作服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证明案发当日情况。
4.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明涉案华为牌畅享8手机(型号LDN-AL00)价值人民币156元。
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邹西望的前科情况。
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邹西望的身份情况。
7.工作情况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邹西望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邹西望的供述,证明2019年12月22日0时许,其至本市**路**号“垦荒人绿色食品店”,通过从门缝钻入店内的方式,窃取店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及华为手机一部、绿色工作服一件后逃逸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西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西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西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西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西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西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丁悦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邹西望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律师联系方式:1891777****。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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