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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贤柁、邹龙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邹贤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空挂),现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住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门**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2017年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宿舍**栋**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6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贤柁邹龙谢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艾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7月4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8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8月5日、10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邹贤柁与梁某某、某某(未归案)组织人员在沙市区**酒店**路**酒店卖淫。邹贤柁自述因刚接手而担心嫖客来源,找到同学谢某某借支8万元给被告人邹龙,以保障提供第一个月的嫖客资源,不按介绍的嫖客人数支付提成。被告人邹贤柁负责安排该团伙全部事宜,具体包括卖淫地点、卖淫分成等。同年12月,被告人艾某甲韩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加入,邹龙韩某某负责介绍嫖客和卖淫女,被告人艾某甲负责介绍嫖客,被告人李某某自带卖淫女住酒店协助邹贤柁招呼嫖客、偶尔收取嫖资,谢某某负责望风、偶尔送卖淫女到嫖客指定地点卖淫。上述人员组织或介绍的卖淫女卖淫每次价格1300元至1600元不等,嫖资一般由邹贤柁汇总后分配,有时卖淫女或介绍人直接收取。通常卖淫女每次可分得300-500元,剩余嫖资由邹贤柁按比例分成给介绍人,最后与谢某某分成,每日结算。案发前的数次卖淫活动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8日晚,经“某某甲”(身份不详,介绍人,在逃)介绍的2名嫖客到沙市区**路**酒店**、**号房间,通过邹贤柁安排,分别与卖淫女康某某(微信名“某某乙”,代号某某丙,韩某某介绍)、段某某(代号“某某丁”,李某某介绍,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20年1月18日晚,艾某甲微信介绍给邹贤柁的4名嫖客按照通知到达沙市区**路**酒店,分别与卖淫女唐某某(代号“某某戊”,韩某某介绍,已行政处罚)及段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20年1月18日晚,邹龙通知邹贤柁安排一名卖淫女到嫖客指定酒店,邹贤柁安排谢某某开车送卖淫女陈某某(微信某某己,代号“某某庚”,已行政处罚)前往荆州区**酒店上门进行卖淫活动。

4.2020年1月18日23时许,邹贤柁通知高某某(已治安处罚)至沙市区**路**酒店**房,由李某某带至卖淫女唐某某的**号房间,与唐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5.2020年1月18日23时许,邹贤柁通知钟某某(已治安处罚)至沙市区**路**酒店**房,由李某某带至卖淫女段某某的**号房间,与段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路**酒店现场查获卖淫女唐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钟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次日凌晨抓获邹贤柁邹龙等五名被告人。

自2019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邹贤柁自述非法获利30万余元(包含卖淫女的违法所得),其中谢某某自述犯罪所得不足1万元,邹龙自述犯罪所得3.5万元,艾某甲自述犯罪所得6000余元,韩某某自述犯罪所得4000元,李某某自述犯罪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邹贤柁在涉案卖淫地点的酒店开房记录,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钟某某唐某某段某某艾某乙倪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贤柁邹龙谢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涉案人员使用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人员的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资金账户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贤柁招募、管理3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龙谢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艾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卖淫女、介绍嫖客、望风、运送卖淫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张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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