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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辽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邹辽,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邹辽从成都市茶店子客运中心乘坐762路公交车到成都市温江区,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邹辽进入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一段**号“漫城”小区,徒手攀爬翻窗进入****单元****号房内进行盗窃时,被此时开门回家的彭某、苏某夫妻二人发现当场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邹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邹辽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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