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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迎宾集资诈骗、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邹迎宾,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于2019年1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由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迎宾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16日退回衡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6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润汇通”,另案处理)成立于2013年1月24日,原名湖南湘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0日变更为现名,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被告人邹迎宾系法定代表人,负责财务部门。湘润汇通经湖南省金融办批复取得融资性担保许可,经营范围为保函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该公司于2014年12月份在衡阳设立分公司,李某甲(另案处理)系湘润汇通的实际控制人和衡阳分公司的负责人。

2014年以来,湘润汇通在长沙、衡阳两地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款项到期后,项目公司和湘润汇通无力归还。为还本付息,自2015年1月以来,李某甲采取借融资项目公司的名义或虚构融资项目,伪造融资项目的抵押物和财务资料等虚假宣传,以湘润汇通对融资项目进行担保,在衡阳市各融资平台以四方合同形式非法集资,或不经过融资平台以三方合同形式非法集资。待集资款进入由湘润汇通财务人员控制的项目公司银行账户后,邹迎宾安排财务人员将集资款转账至由邹迎宾实际控制的以员工名义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再归集到邹迎宾控制的本人及许某某、李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新还旧、支付高息、李某甲赌博、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李某甲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湖南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湖南鑫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同美电器有限公司、湖南富翔日用品有限公司,安排公司业务人员伪造抵押权证、购销合同等资料制作成册,再由湘润汇通出具保函,承诺高息,以四方合同或三方合同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被告人邹迎宾明知湘润汇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某甲利用自己控制的上述三家空壳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作为财务部负责人,使用本人及湘润汇通员工个人开设的账户转移集资款7185.4万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7179.4万元。

(二)李某甲本人或授意邹某甲等工作人员在长沙、衡阳两地联系衡阳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共计36家项目公司,借项目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李某甲事前与项目公司商议好集资款由湘润汇通使用全部或部分,并要求项目公司提供银行对公账户U盾给湘润汇通以分流资金。前述36个项目同样由李某甲授意长沙、衡阳公司的业务员就各个项目分别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出具保函,以四方合同、三方合同形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被告人邹迎宾明知湘润汇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某甲假借项目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签订分流协议情况下,作为财务部负责人,邹迎宾使用本人及湘润汇通员工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移集资款30223.604万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29931.336万元。

二、诈骗罪

自2015年以来,为支付湘润汇通先期所借款项以及支付高息,李某甲隐瞒自己真实资金情况,以湘润汇通作为担保人,虚构借款用途,以个人投资或资金周转名义,承诺高息,以被告人邹迎宾或李某甲的名义向王某某、谢某某、冯某某等26名被害人共计借款10653万元,其中以被告人邹迎宾名义借款1086万元,进入邹迎宾控制的银行账户。除去案发前已支付利息34.12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618.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本、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邹迎宾及同案人李某甲、肖某甲、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迎宾明知湘润汇通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借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公司名义或使用空壳公司,通过虚构融资用途或扩大融资规模,伪造财务资料,虚假抵押担保,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被告人邹迎宾作为湘润汇通财务部门负责人,以控制项目公司银行账户及网银U盾的手段,帮助占有、控制集资款,用以借新还旧、支付高息、被告人邹迎宾、李某甲的个人消费、赌博,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邹迎宾作为湘润汇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邹迎宾明知李某甲实施诈骗犯罪,帮助其占有、控制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邹迎宾犯有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邹迎宾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邹迎宾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宾锡湘

检察官助理:全华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迎宾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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