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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运兵、肖庆丰等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

告人邹运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

被告人肖庆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

被告人邹地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均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邹运兵、邹地生、肖庆丰经预谋盗窃,使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后,分别进入本市白云区永平街**街**号**房、**房内,盗走楚某某的皮包一批,林某某的存放在房间内的皮具五金配件1165公斤,后将部分赃物销赃。经认定,上述部分皮包价值人民币13600元,上述五金配件价值人民币272735元。12月31日,被告人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街**巷**号被抓获,现场查获部分赃物及开锁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楚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运兵、肖庆丰、邹地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及光盘资料2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1套、皮具五金配件共计531.36公斤,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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