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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长金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邹长金,男,汉族,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54********,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发现漏罪,与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长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长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邹长金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475号园区菜市场一菜摊处,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随身挎包中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的钱包扒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邹长金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475号园区菜市场一肉摊处,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1部价值人民币660元的vivo手机扒走,后逃离现场。

同日14时许,被告人邹长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邹长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长金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长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长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长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长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邹长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长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长金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383****;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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