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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xx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邹**,喊名“*姐”或“**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区,住临川区**路**号,2015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告知了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周**(喊名“*子”,已判刑)通过被告人邹**联系场地举办生日派对,邹**联系到郑**(喊名“*驴”,已判刑),将场地确定在郑**的家中,即:金溪县**镇**村院郑**的自建房中(该处房屋被吸毒人员称为“乡村俱乐部”是由郑**将其家中的厨房改装成KTV包厢而成)。当晚派对举办期间周**在该自建房内容留方**(未成年人)、喻**(未成年人)、胡**(未成年人)、黄*(未成年人)、嵇*(未成年人)、谢**、吴**、温*等25人以上食“K粉”、“神仙水”。案发当天下午16时许,周**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房主郑**支付包厢费人民币3000元,邹**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郑**支付包厢费人民币15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尿检结果、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方**、喻**、胡**、黄*、嵇*、谢**、吴**、温*等、周**、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容留他人在其开的包厢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被告人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邹**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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