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郁庆龙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199号

被告人郁庆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7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慈溪市**镇**村**号**室。2009年2月2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拾日;2012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新浦派出所罚款贰佰元;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庆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庆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郁庆龙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吉旺隆玛特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去超市买东西之际,窃得李某某放在电动自行车车兜内的VIVO牌X2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 200元)。

同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郁庆龙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新新路与心连心路四叉口的小店门口,趁被害人洪某某去店里买东西之际,窃得洪某某放在电动自行车车兜内的OPPO牌R1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 500元)。

202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郁庆龙至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大街路192号美宝婷化妆品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电动自行车车兜内的华为10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 3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郁庆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手机专用发票、物证照片、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洪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郁庆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庆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庆龙曾经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郁庆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郁庆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建权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郁庆龙现在慈溪市**镇**村**号**室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