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三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郁晨光,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街**号。被告人郁晨光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焱,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庄**村**庄**号。被告人李焱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敏,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吕敏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代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庄**号。被告人张代亮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永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区**排**号。被告人魏永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被告人刘刚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淑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淑平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明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村**屯。被告人韩明君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雪健,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道**镇**村**排**号。被告人尹雪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明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代明明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进才,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街道**庄**村**楼**村**号。被告人许进才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栗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排**号。被告人栗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加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刘加强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加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新,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排**号。被告人李建新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秀,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岳秀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晨光、李焱、吕敏、张代亮、魏永龙、刘刚、王淑平、韩明君、尹雪健、代明明、许进才、栗海、刘加强、李建新、岳秀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7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2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2日、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郁晨光为提高生猪的出肉率和提升猪肉成色,在安徽恒润食品有限公司,雇佣刘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魏永龙、被告人尹雪健等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再进行屠宰加工成白条肉销售。
(二)2017年4月,被告人郁晨光承包经营颍上鑫鑫肉类销售有限公司,收购生猪进行屠宰加工成白条肉销售。2017年5月,被告人李焱协助郁晨光管理该公司,负责生猪收购、发货、记账等。被告人郁晨光为提高生猪的出肉率和提升猪肉成色,在颍上鑫鑫肉类销售有限公司,先后雇佣多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再进行屠宰加工成白条肉销售。期间,共生产、销售6484521公斤猪肉,价值1056947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郁晨光雇佣刘某某、被告人魏永龙、被告人尹雪健等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刘某某等人每头猪提成10元。刘某某从被告人栗海处购买给生猪注射使用的药水。期间,共生产、销售3536583公斤猪肉,价值59739424元。
2.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许进才、被告人刘加强等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期间,共生产、销售86768公斤猪肉,价值1414318元。
3.2018年2月16日至3月底,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许进才、被告人张代亮、被告人韩明君、被告人代明明,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被告人张代亮等人每头猪提成6元,被告人许进才每头猪提成1元。期间,共生产、销售238254公斤猪肉,价值3314744元。
4.2018年4月初至5月底,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张代亮、被告人韩明君、被告人代明明等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期间,共生产、销售394745公斤猪肉,价值4557645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魏永龙、被告人李建新、樊永亮(另案处理),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被告人魏永龙等人每头猪提成10元。被告人魏永龙以4000元钱的价格从被告人栗海处购买2桶共计20斤给生猪注射使用的药水。被告人栗海联系刘宏雷(另案处理)通过物流将药水发给被告人魏永龙,被告人魏永龙安排被告人李建新到物流公司取回药水。期间,共生产、销售104180公斤猪肉,价值1458520元。
6.2018年8月1日至12月3日,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张代亮、被告人刘刚、被告人王淑平、被告人韩明君对待宰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混合物后注水。被告人张代亮等人每头猪提成10元。现场搜查时,在被告人刘刚床下查获印有“爱生活多效洗衣液”字样的1升装不明液体10瓶。经检验,该不明液体内检测出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成分。期间,共生产、销售1765006公斤猪肉,价值30740697元。
7.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吕敏在颍上鑫鑫肉类销售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吕敏明知被告人郁晨光雇佣人员给待宰生猪注射药水后注水,在该公司负责把生猪赶到猪圈、清点生猪数目、通知打药注水的人干活,结束后把生猪赶到车间进行宰杀等工作,并在被告人郁晨光的安排下到颍上城南和凤台拿取给生猪注射使用的药水,将药水存放在厂外,拿取药水给打药注水的人使用等。
8.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郁晨光雇佣被告人岳秀在颍上鑫鑫肉类销售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岳秀明知被告人郁晨光雇佣人员给待宰生猪注射药水后注水,在该公司负责过磅记账、代收部分销售款、代付部分工人工资,并提供个人银行卡给被告人郁晨光用于公司资金往来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货运物流单、价格认证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郁晨光、李焱、吕敏、张代亮、魏永龙、刘刚、王淑平、韩明君、尹雪健、代明明、许进才、栗海、刘加强、李建新、岳秀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颍上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颍上县公安局调取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晨光、李焱在生产、销售的猪肉过程中,雇佣多人对待宰生猪注射药物后注水;吕敏、岳秀明知对待宰生猪注射药物后注水在该公司工作;张代亮、魏永龙、刘刚、王淑平、韩明君、尹雪健、代明明、许进才、刘加强、李建新在生产、销售的猪肉过程中,对待宰生猪注射药物后注水;栗海明知药水用于在生产、销售的猪肉过程中,注射于待宰生猪而销售,情节均特别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宋明玉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郁晨光、李焱、张代亮、刘刚、王淑平、韩明君、魏永龙、栗海、许进才、刘加强、吕敏、李建新、尹雪健、代明明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岳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十册,材料八页,光盘三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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