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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华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郁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射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总公司第**管理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郁某某结伙被告人华某某至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开发区境内,窃得射千路与228国道交界处东侧绿化带上的罗汉松景观树2棵。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树木价值人民币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窃树木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退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扣押笔录;

6.射阳县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号(联系电话:1385113****。被告人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总公司第**管理区**号(联系电话:1771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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