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新区**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永登县**小区**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12分,被告人郁某某驾驶甘AH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中保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家井村五社路口时,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费某某。被告人立即将被害人送往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害人于2020年4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骨盆骨折、多发肋骨骨折,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36000元,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 青
书记员:郭旭英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永登县**小区**单元**室,联系方式:1819426****;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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