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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87********,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原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2日被原天津港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原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郁某某受王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在明知丁某某不具备天津市滨海新区购房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处伪造了王某某与丁某某的结婚证,并使用伪造的结婚证顺利通过了滨海新区房管部门的审核,从而使不具备在津购房资格的外地人丁某某获得购房资格并成功购房,被告人郁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郁某某受聂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在明知张某某不具备天津市滨海新区购房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张某某和尤某某的结婚证,并使用该证件顺利通过了滨海新区房管部门的审核,从而使不具备在津购房资格的外地人张某某获得购房资格并成功购房,被告人郁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郁某某系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民政局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郁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和君

检察官助理:张金岩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08****)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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