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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4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郁某某为偿还债务,伪造“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郁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00617461号转账支票、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王纪颖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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