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西宁市城中区**路**号,无业。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海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我院依法批准,由西海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晏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郁某某使用个人身份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海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额度为300000元的卡号为4637580007486875的信用卡,并开启使用该卡消费。2020年1月份开始逾期,经中国农业银行西海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被告人郁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10月25日分别还款500元、1000元。截止2020年11月3日透支本金数额达29712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数额为29712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翔鹏
检察官助理:王蓉
(院印)
2021年0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海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银行卡随案移送海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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