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桥东路段,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被查获。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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