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住新疆库尔勒市**东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2时40分,郁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新MW****小型轿车,沿轮台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轮台县**区**路与**路十字路口向东100米路段处,与停驶在路边的赵某某驾驶的重型牵引汽车新N3****、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新F****挂发生碰撞,造成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郁某某涉嫌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新疆华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59**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郁某某血液中含乙醇225.69/100ml,已达醉酒标准,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15天,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郁某某取保候审在轮台县

2、案卷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