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郯城县人,打工,现住山东省郯城县**村**号。2006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郁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皇山花园路段时,撞向中央隔离护栏,后护栏与陈某某驾驶的苏******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郁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3.鉴定意见。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血醇检验报告、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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