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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巷**号**单元**室)。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的黑色别克牌非营运小型轿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长路丁字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06mg/100ml。

被告人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陈红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被取保审在家,联系电话1801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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