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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行政村**村,现住**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郁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路与昌盛路交叉口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张某某撞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扶沟县公安局金海路派出所民警带回。经检测郁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前科、赔偿并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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