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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郑州市**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A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武陟县乔庙乡陈村村口路段处时,因交通事故,发生打架纠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郁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2.67mg/100ml。

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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