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郁某某酒后驾驶赣A*****轻型普通货车(套牌)沿安福县钱山乡油市——严湖由北往南行驶至油市村肖某某家路段处时,遇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向行驶,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lmg/lOOml。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郁某某、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郁某某在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22警情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沈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及抽血登记表;6.鉴定意见:江西吉安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清平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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