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郁某某酒后驾驶鄂F****5小型白色长安面包车行驶至本市内环路段时被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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