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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蚌埠市经开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郁某某酒后驾驶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带到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照片、行驶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5.其他材料:查获经过、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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