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6日,被告人郁某某在凤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冯某某吸食冰毒三次,容留吴某某吸食冰毒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郁某某从 “臧某某”处购买了五百元冰毒,并与冯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
2、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郁某某再次从“臧某某”处购买了五百元冰毒,并与冯某某在租住房内吸食。
3、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郁某某从“臧某某”处赊了五百元冰毒,与吴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剩余部分冰毒没有吸食完。2020年9月6日13时,被告人郁某某与冯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将剩余的冰毒吸食完。
2020年9月10日,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郁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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