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8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同年3月18日退回扬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20年2月7日、同年4月17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晓得不108一摸二冲”“晓得不闲聊三花”闲聊群,组织群内人员通过手机登录“扬中麻将”APP,采用“一元一分,硬三花,混十清二十”“一元一分,一摸二冲,混五清十”式样及通过闲聊群收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郁某某通过为参赌人员在“扬中麻将”APP代开房间收取房费以及销售“扬中麻将”APP用于开房的道具房卡钻石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205元。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郁某某以组建闲聊赌博群供人赌博的方式,通过闲聊赌博群收取“扬中麻将”APP代开房间的房费非法获利人民币9648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郁某某以1元1颗的价格销售“扬中麻将”APP道具房卡钻石5000颗给二级代理商秦某某(另案处理),其中4557颗钻石秦某某用于开房间供他人赌博从中收取房费,被告人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虞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扬中市公安局调取的郁某某手机内收红包的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俊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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