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幢**室)。被告人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郁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街**号**酒店**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郁某某殴打被害人韩某某致被害人韩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四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郁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病历复印件、和解协议、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牛某某、严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杰
检察官助理:陈金妍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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