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郁**,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住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郁**驾驶皖C****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增道路G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54KM+100M五河县**镇路段时,与行人刘**发生刮碰,造成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郁**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郁**于2020年4月7日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归案经过等书证;
2.杨**、郁**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郁**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胜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郁**现取保候审五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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