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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每次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郁某某以4200元价格从凤阳县**镇**村村民孙某某处购买其栽种于该村**队西南处的**山上的火炬松砍伐,孙某某明确告知郁某某其办理的是间伐证,后郁某某找工人将**山除山顶上少量的小松树外的火炬松全部砍伐。经安徽省每文林业有限公司鉴定,现场合计火炬松伐根1285根,立木材积62.2187立方米。实际超采松树总立木蓄积为47.118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 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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