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303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现居无定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被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郁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路**号附近,窃得奉**城西**号杆(*****配变)处登杆电缆线13米。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郁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门口,窃得义**舟东****号*杆(*****配变)处登杆电缆线12米。
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郁某某至**路**号附近,窃得合*远东/***送的低压杆***及盛*向阳/***送的低压杆***附属低压电缆线共计22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被害单位联系人王某某、李某某、卫某某的陈述、国网上海市**公司奉贤供电公司出具的电力设施被盗案情况说明、国网上海**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电力设施被盗案情况、监控视频截图、手机定位记录、情况说明,GPS跟踪光盘、GPS跟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照片、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户籍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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