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0********,汉族,大学本科,靖江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住江苏省靖江市**小区**区**幢。被告人郁某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于2020年2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在如皋市**街道**小区**幢**室,乘隙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衣服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020元,后乘被害人黄某某睡觉时,窃取黄某某的苏FD****汽车钥匙,并使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该车内黄金手链1根,物资价值人民币5509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金手链;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靖江市**小区**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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