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郁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0********,汉族,大学本科,靖江市**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住江苏省靖江市**小区****幢。被告人郁某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于2020年2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在如皋市**街道**小区****室,乘隙窃得被害人黄某某衣服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020元,后乘被害人黄某某睡觉时,窃取黄某某的苏FD****汽车钥匙,并使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窃得该车内黄金手链1根,物资价值人民币5509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金手链;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靖江市**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