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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1日被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郁某某窜至河池市宜州区人民医院车辆进出口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门锁插有钥匙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为宜州*****)盗走,后驾驶该车到罗城县四把镇卖给一个外号叫“某某乙”的男子,获得赃款450元,所获赃款被郁某某挥霍一空。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认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康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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