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庄**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7日,被告人郁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刘长山路路南“腊山张庄村”公交站牌处附近,先后两次分别通过手掰的方式盗窃宋某某阿米尼牌电动二轮车电池一组四块,价值120元;盗窃高某某新日牌电动二轮车电池一组四块,价值30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郁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手段先后两次分别盗窃赵某某阿米尼牌电动二轮车旭派牌电池一组四块、孙某某绿源牌电动二轮车超威牌电池一组四块,共价值426元。被告人郁某某在其离开时被蹲守民警抓获,后向民警供述6月19日、27日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郁某某盗窃电动二轮车的电瓶价值共计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宋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郁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郁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鉴于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青
检察官助理:张磊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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