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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郁某某,,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73********,汉族,小学文化,常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居委东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2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郁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下午,从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乘坐公交车至江阴市**镇**建材市场**幢**号门口,采用顺手推车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停在此处未拔钥匙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65元)。

2.被告人郁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下午,从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乘坐公交车至常州市新北区**贸易中心**号门门口,采用接电线发动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奚某某停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8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郁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 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居委东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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